(三)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办理公证。
(四)卖方收取的房屋预售款,不能超过该房屋管价的70%,所收预售款必须用于该房屋的建设。
(五)预售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应在90天内,持房屋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应遵守南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南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核验质量等级,不合格的不能出售成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外商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对出让的地块,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二个月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外商开发企业根据不同的开发目标,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分别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用于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用于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用于其他行业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第十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和原材料等,可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优惠政策,开发区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的优惠及外汇管理按国家有关沿海开放城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