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在取得开发项目后按规定应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获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0天内投入,否则取消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 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我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一)出让:南宁市土地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开发企业。
(二)转让: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形式从南宁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或其他开发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从中方开发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成片土地开发区域和开发项目选址定点,可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开发建设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所编制的成片开发规划(经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实施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首先向境外出售或出租,以外汇结算并可比照产品出口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向境内出售、出租的,可用人民币结算。
第十一条 出售现货房屋,卖方应持有该房屋的有效产权证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售价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 预售期货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卖方已经与该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已完成房屋基础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