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快我市土地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或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并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等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开发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外商开发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可以先成立外商开发企业再落实开发项目,也可以在取得开发项目时成立外商开发企业。
第四条 成立外商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成立外商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的有关手续,领取资质证书。
(二)向南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成立外商开发企业的申请以及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资质证书和银行资信证明,经批准,发给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
(三)持资质证书和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外方可用其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获利取得的人民币注册。
外商开发企业中,外商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注册资本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25%。注册60天内,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视为企业自动解散,撤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