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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
  2、第二套指标(适用于无实物产品的企业):
  (1)费用支出总额;
  (2)收入总额;
  (3)实现税利;
  (4)上缴税金;
  (5)实现人均税利;
  (6)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第六条 经营目标责任制实行谁出资谁管理谁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负责考核的部门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负责考核的部门依据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内容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和经营者履行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评价以百分制计算。
  (一)有实物产品的企业
  (1)完成税利指标得20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0%该项指标不得分。
  (2)完成人均税利指标是10分。人均税利每增加500元加1分,减少500元减2分,人均税利减到500元以下,该项指标不得分。
  (3)完成资金回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以上,该项指标不得分。
  (4)完成上缴税金指标得15分。每超过1%加0.3分,降低1%减0.3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5)完成产销率指标得15分。每增加0.5%加1分,下降0.5%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6)完成销售收入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幅度小于10%(含10%)时,每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在10-20%(含20%)之间,每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7)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3分,减少1%减0.3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8)完成工业增加值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二)无实物产品的企业
  (1)完成企业收入指标得15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2)完成税利指标得25分。每增加1%加1分,下降1%减1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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