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桂办发〔1998〕34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所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二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签订
第四条 经营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签订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合同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合同。
第五条 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等生产责任,不发生责任事故。
(二)经营目标:
1、第一套指标(适用于有实物产品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
(2)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3)产品销售率;
(4)实现税利;
(5)资金回笼率;
(6)上缴税金;
(7)人均实现税利;
(8)资本保值增值率。
以上各项指标不包含年度退税还贷、资产评估增减价值、受赠资产,易地改造补偿资金等非经营性因素,如果当年度企业出现以上情况,在期末考核计算时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