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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8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上,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点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五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总监,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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