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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方案提出正确意见。如正确意见没有被采纳,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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