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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它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
  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
  第十九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之间,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

四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企业规模系数表
  附表2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附表1            企业规模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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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税利(万元)│0-500 │500-1000│1000- │1500- │2500- │5000
资产总额(万元)   │   │    │1500 │2500 │5000 │以上
───────────┼───┼────┼───┼───┼───┼───
0-3000以下      │ 2  │ 2.1  │ 2.2 │ 2.3 │ 2.5 │ 2.6
───────────┼───┼────┼───┼───┼───┼───
3000-5000       │ 2.1 │ 2.2  │ 2.3 │ 2.5 │ 2.6 │ 2.0
───────────┼───┼────┼───┼───┼───┼───
5000-10000      │ 2.2 │ 2.3  │ 2.5 │ 2.6 │ 2.8 │ 3.0
───────────┼───┼────┼───┼───┼───┼───
10000-20000      │ 2.3 │ 2.5  │ 2.6 │ 2.6 │ 3.0 │ 3.5
───────────┼───┼────┼───┼───┼───┼───
20000-30000      │ 2.5 │ 2.6  │ 2.8 │ 3.0 │ 3.5 │ 3.0
───────────┼───┼────┼───┼───┼───┼───
30000以上       │ 2.6 │ 2.8  │ 3.0 │ 3.5 │ 3.8 │ 4.0
───────────┴───┴────┴───┴───┴───┴───
注:每档资产总额或实现税利均不含下限数

附表2         国有资产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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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1%国有资本增长率增加的效益年薪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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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本总额(万元)│ 资本增长率为0-10%  │ 资本增长率超10%
───────────┼────────────┼───────────
   0-3000以下   │     0.2      │   0.10
───────────┼────────────┼───────────
   3000-5000    │     0.2      │   0.12
───────────┼────────────┼───────────
   5000-10000   │     0.2      │   0.14
───────────┼────────────┼───────────
   10000-20000   │     0.2      │   0.16
───────────┼────────────┼───────────
   20000-30000   │     0.2      │   0.18
───────────┼────────────┼───────────
   30000以上    │     0.2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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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捐赠、拨款、兼并、资产重估等不可比因素国有资本增加,不增加当年效
  益年薪系数,但计入下年度的国有资本增长率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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