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它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
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
第十九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之间,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
四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企业规模系数表
附表2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附表1 企业规模系数表
───────────┬───┬────┬───┬───┬───┬───
实现税利(万元)│0-500 │500-1000│1000- │1500- │2500- │5000
资产总额(万元) │ │ │1500 │2500 │5000 │以上
───────────┼───┼────┼───┼───┼───┼───
0-3000以下 │ 2 │ 2.1 │ 2.2 │ 2.3 │ 2.5 │ 2.6
───────────┼───┼────┼───┼───┼───┼───
3000-5000 │ 2.1 │ 2.2 │ 2.3 │ 2.5 │ 2.6 │ 2.0
───────────┼───┼────┼───┼───┼───┼───
5000-10000 │ 2.2 │ 2.3 │ 2.5 │ 2.6 │ 2.8 │ 3.0
───────────┼───┼────┼───┼───┼───┼───
10000-20000 │ 2.3 │ 2.5 │ 2.6 │ 2.6 │ 3.0 │ 3.5
───────────┼───┼────┼───┼───┼───┼───
20000-30000 │ 2.5 │ 2.6 │ 2.8 │ 3.0 │ 3.5 │ 3.0
───────────┼───┼────┼───┼───┼───┼───
30000以上 │ 2.6 │ 2.8 │ 3.0 │ 3.5 │ 3.8 │ 4.0
───────────┴───┴────┴───┴───┴───┴───
注:每档资产总额或实现税利均不含下限数
附表2 国有资产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
│ 每1%国有资本增长率增加的效益年薪系数
───────────┼────────────┬───────────
国有资本总额(万元)│ 资本增长率为0-10% │ 资本增长率超10%
───────────┼────────────┼───────────
0-3000以下 │ 0.2 │ 0.10
───────────┼────────────┼───────────
3000-5000 │ 0.2 │ 0.12
───────────┼────────────┼───────────
5000-10000 │ 0.2 │ 0.14
───────────┼────────────┼───────────
10000-20000 │ 0.2 │ 0.16
───────────┼────────────┼───────────
20000-30000 │ 0.2 │ 0.18
───────────┼────────────┼───────────
30000以上 │ 0.2 │ 0.20
───────────┴────────────┴───────────
注:由于捐赠、拨款、兼并、资产重估等不可比因素国有资本增加,不增加当年效
益年薪系数,但计入下年度的国有资本增长率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