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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桂办发〔1998〕38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 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的基本收入。
  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依据企业年度实际经营业绩计算获得的奖励收入。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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