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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区“国资委”通过授权将土地、房屋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或用于安置企业富余下岗职工,清偿债务。
  24、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原办的学校在集团成立当年内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资产成建制划转;集团的其它办社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改造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面向社会的服务单位,有的可逐步交由政府管理。
  25、支持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申办财务公司。允许集团以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运作,筹集发展资金。优先安排发行债券、对外融资和股票上市。
  26、给予企业集团市一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权和投资权。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总规模内,要优先安排集团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并选择有条件的集团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对于承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自行办理的办法。
  27、优先推荐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双加”工程项目、工业性试验项目、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和技改投资资金。
  28、优先安排企业集团向国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对外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到港澳、国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办企业,并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调节资金、海关监管便利等方面对其实行倾斜;优先为集团落实出口规模与出口信贷规模,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适当增加集团外派人员名额,一次办理一年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的护照。
  29、优先支持企业集团成立技术中心,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30、鼓励企业集团兼并困难国有企业。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5年内用兼并方税前利润弥补。被兼并方原欠交的各种地方性收费和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一律免交。被兼并方历年欠交的各项税收,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在3-5年内享受挂帐免交滞纳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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