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制定发展方案。被确定为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要配合自治区“国资委”做好集团成员企业的选择、规划工作,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设计企业集团的构建方案,组织集团的有关各方编写公司章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三改一加强”的原则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由自治区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付诸实施。
18、建立目标考核、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自治区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自治区企业集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进行一次考核。集团董事会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目标责任书,董事长对经营业绩负主要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扶持资格和全区企业集团称号,由后起的优势企业替补,董事会成员就地免职。考核工作委托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19、总结完善。自治区每年召开一次集团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集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确保发展集团工作顺利、健康地展开。
七 政策措施
20、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权责。与集团业务关联密切的国有企业,可由区“国资委”将其国有资产划拨,列入集团成员单位。
21、跨地区组建同一法人企业集团时,各地区的利益分配按:(1)企业应纳增值税(含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费,下同)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集团所在地交纳,集团所在地财税部门在收到税款后一个月内,按集团成立前各成员企业前三年应纳增值税额平均数的比例将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集团成员所在地的政府财税部门;(2)企业的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按规定税率(集团各成员所在地政府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先征后返还办理)在集团所在地交纳,集团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税款一个月内按上述原则将所得税返还集团成员所在地的政府财政。
22、凡地方财政基建拨改贷,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技改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原集中的折旧、留利等借给大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使用后形成的历史债务,于集团成立当年一次性转增国家资本金。对集团的国家有关部门“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