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除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7〕7号)规定的以外,主要围绕如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是否制定了发展战略;
(二)企业是否具有优质产品;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情况;
(四)企业技术进步情况;
(五)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八)企业职工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述职: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总结任职以来工作及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产权代表机构和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二)民主评议与测评:按有关规定成立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三)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围绕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通过个别谈话和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查看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企业领导人员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五)反馈:考核结束后,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及成员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班子及成员的民主评议与测评情况;对班子及成员的综合评价(包括成绩与存在问题)。
四 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业绩突出,特别是在新产品开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扭亏增盈、“三改一加强”等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就地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