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即通过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严格考核后聘用。
(二)招聘:即根据企业特点提出任职资格、条件等,向企业和社会公开招聘。
(三)竞聘:即实行一岗多人竞争的办法,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四)选举:即通过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具有履行职责的革命事业心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二)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敢于负责。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熟悉和精神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五)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六)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方(控股方)的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并在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按法定程序产生。
第九条 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出资方(控股方)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在考核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也可通过招聘、竞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工厂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在考核并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党组织讨论后,按有关程序报批、聘任;也可通过招聘、竞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工厂制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由企业党委或厂长(经理)提名,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按有关程序聘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实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建立广西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负责企业经营者的咨询、推荐、培训等工作。南宁、柳州、桂林三城市今年首先试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区推开。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监事会、工会负责人分别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