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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桂办发〔1998〕33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

一 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取消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和干部称谓。
  第二条 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监事会成员分别由上述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地(市)、县直属工厂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副厂长(副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组织部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和工厂制企业出资建立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各资产营运公司和出资的工厂企业的党组织、董事会分别或共同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管理。
  第五条 其它各类公司制企业和工厂制企业的领导人员的管理,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办法。

二 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可采用委任、聘任、招聘、竞聘、选举的方式产生,产生的办法由出资方(控股方)提出并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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