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1日 桂政发〔1998〕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市和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质帮助,使其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 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标准有别。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保障和个人家庭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的救助与扶持。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经贸、教育、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调查研究,制定标准,检查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