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弘扬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广泛运用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宣传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展示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光辉形象,形成尊重主力军、依靠主力军、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良好环境。
(十八)要切实加强党在生产一线优秀工人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工人入党,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党组织力量。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关心劳动模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工人和工人干部,要有计划地达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九)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工会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问题。要注意发挥工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在研究制定深化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工会参与决策和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十)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在改革中,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要重视抓好企业集团、放开搞活的国有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工作,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切实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把工会建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十一)要支持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工会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参与调整社会矛盾,特别要注意发挥工会在处理职工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对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工会干部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二)要加强工会干部的配备、管理、交流和培训。企业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选配,是党员的应进入企业党委会(党委会)。工会正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和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离任后,未达退休条件的,企业应与同级党政离任领导干部同等对待。上级工会要协助党委管理好工会干部,认真落实好工会协管干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