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真正发挥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的作用。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民主管理的职责,并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切实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无故不召开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决议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要取消其评先资格。国有企业要保障和落实《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城镇集体企业要贯彻执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使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公司制企业要处理好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应包括:听取和讨论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企业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听取其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职工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为主的集体经济,职工民主管理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应有新的发展和提高。企业职工有权民主决定包括生产经营在内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在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上,积极探索具体实现形式。
其他类型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切实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六)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依照《
劳动法》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所有企业都要依据《
劳动法》把这一机制建立起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要建立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等制度,以确保集体合同所订条款的兑现。
(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了便于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要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董事会在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尊重职工董事的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负责人一般应通过职工股东大会民主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规定,由工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