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桂政办发[1998]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小额信贷扶贫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做好我区小额信贷扶贫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力争1999年基本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通知》(桂发[1997]52号)精神,为确保我区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全面有效地推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指通过特定组织形式直接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农户自愿组成互助、互保、互督的中心、小组等自治组织,无需财产抵押,以信用获取小额、短期借款的一种扶贫方式。实行小额信贷扶贫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短期原则;(二)自由组合原则;(三)亲属不能同组原则;(四)妇女优先原则;(五)连环担保原则;(六)连续借款原则。
第三条 实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的村的基本条件是:(一)扶贫部门登记在册的贫困村;(二)贫困农户具有一定发展经济的基本条件;(三)贫困农户居住比较集中;(四)经过宣传发动,贫困农户愿意接受小额信贷扶贫方式。
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主要条件是:(一)扶贫部门登记在册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二)承认和遵守扶贫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章程,愿意履行社员义务;(三)能与其他贫困农户组成互助、互保、互督小组。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一项艰苦、细致、复杂、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小额信贷实用技术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能收取授课酬金。扶贫济困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鼓励各部门、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小额信贷扶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地区、县三级分别成立由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妇联、农村信用社、科委等部门指定专人组成的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负责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