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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
 (1992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城镇经济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办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乡、镇开办的,需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备案。申报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可行性论证,说明开发条件、开发内容、经济效益、占地面积,并提供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计划等,报经批准后,方能宣布为经济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需要扩大范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划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和划拨手续。
  为了有利于统一征用土地和进行初步开发,凡建立经济开发区的市、县设立地产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城镇建设,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成片土地,具体办理征地手续和拆迁、安置工作(旧城改造的拆除、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门负责);统一进行基础开发,协助开发管理部门办理出让、划拨工作。地产公司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隶属市、县土地管理局。除地产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民谈判办理征地事宜。
  三、简化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手段。其程序是:
  1.自治区根据各个经济开发区的需要,分期分批成片审批征地,同时按规定审批被征地农民“农转非”。
  2.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统一进行初步开发,按规定设计要求搞好平整土地和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确有困难的还应做好“一通一平”(通路、平整土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出让的,也可不经开发直接出让。
  3.经统一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原属地、市和自治区审批的,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划拨绘用地单位后,再按审批权限上报地、市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登记发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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