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