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绿化等新建、扩建、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配套使用。
第四条 工程类别取费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主体,是编制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办和使用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在办理工程招投标前(含议标)和不用招投标的工程在开工前,都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
第六条 实行《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制度,首先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类别预核准通知书,工程施工前由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凭预核准通知书换领工程类别取费证副本,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凭工程类别取费证副本共同申办工程类别取费证正本。
第七条 申办《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扼要说明工程概况);
(二)填写《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申请表》;
(三)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八条 各工程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在核发《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之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和《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申请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湛江市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审批发证。各县(市)建设单位(业主)申办《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的,由各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后,报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发证。
第十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类别取费证》是执行工程造价取费的重要依据,未经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发证的工程,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所编制的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