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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为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六条 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土地的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图件)。
  国土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宗地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土地证书。
  第八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再进行登记。
  第九条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少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依法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变更行为的文件、合同、证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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