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区范围内的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统一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向市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能开采,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开采。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汕府[1990]55号文件执行。
(四)特区范围内的滩涂、荒地等土地后备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市国土局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统一组织开发。
第八条 统一出让
(一)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国土局与在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国土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特区产业政策,会同规划、计划及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依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土地。
(三)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产业政策、土地证用及开发成本、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地块所处区位及其地质、用途等要素分别拟定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的依据,市国土局可根据需要设置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四)由市国土局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地价款幅度、出让方式等),并按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负责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受让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又未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凭出让合同向市政府申报办理该地块的各项经营权及向计划部门申领基建计划。
(七)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的,应向市国土局申报,由市国土局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足地价款,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责令其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时,市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35%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凡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市国土局依照《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