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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再进行转让时,如产生土地增值,应按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条 土地的统一管理。
  (一)需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局审定后,由市国土局发给《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确认其使用权。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超过两年时间不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市国土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搭建。
  (四)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工程,要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悬挂在工地显眼的地方,以备检查。
  (五)按规定留给村的生产、生活用地,要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建设。
  (六)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由市国土局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七)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八)在镇、村建立兼职的土地监察员,实行群防群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检查和监督。
  (九)单位和个人用地,由市国土局统一建立系统的地籍档案,实行科学的地籍管理,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配合进行,凡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国土局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十)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完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申请审核,由市国土局更换土地使用证,由市房产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及开发沙、石、土、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违章者,由市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惩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头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的土地管理,由市国土局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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