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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四)实行规划控制的用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征用,规划控制用地和已征用的土地,在国家未开发利用前,仍由当地农民耕种,不得丢荒。
  第八条 土地的统一开发。
  (一)市区范围内土地开发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和整体的效益。
  (二)建设用地要按规划功能区的标高竖向及统一标准要求,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平整开发,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与市国土局签订合同,按合同自行开发。
  (三)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统一安排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国土局申请,经市矿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后才能开采。
  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能开采,过去所开办的沙、石、土场,凡妨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市容景观的,要停办或迁移,对需停办或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甄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补偿和迁徙。
  (四)滩涂、荒山等土地后备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统一开发,积极组织围海造地和开山造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统一出让。
  (一)经济特区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生活用地不超过七十年,其他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投标、公开拍卖等形式,统一由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除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以外,依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
  (四)依法购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凡未付清全部地价款(含征地补偿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要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
  (六)行政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必须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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