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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1991年6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市区及城市近郊区和牵涉全市的重点地区(下简称市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出让土地回收的征地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之于加强城市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及其后各资源的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国土局是主管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管理和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六条 土地的统一规划。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使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我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沙、石、土、矿产资源,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矿委)指定市国土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勘测、统一计划开采,并按规定统一收取资源费。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 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另行调整用地。
  (三)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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