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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视为无效。房地产登记卡需要涂改的,必须加盖登记机关的核对章。
  房地产登记卡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永久保存。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规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一)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或者补偿、安置等费用之日起3个月内;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买人之前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
  2、付清地价款或者补偿、安置等费用证明书;
  3、批准用地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包括用地红线图);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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