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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配备扑火器材,随时准备扑火。
  第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公安、工交、城建、财贸、邮电、卫生等部门和军警部队,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扑火和后勤援助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下列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市界或者县(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面积5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在1年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1次以上的,或者一般森林火灾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拒不履行扑救森林火灾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肇事者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除责令肇事者赔偿林木损失、承担扑火费用和植被恢复费外,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一)造成森林火警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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