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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第十一条 本市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组织护林人员巡山了望,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民兵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禁止在山边、林缘、林内的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田边草、烧灰积肥;
  (二)烧山驱兽、烧黄蜂、熏蛇鼠、火枪狩猎;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烧烤、生火取暖、丢弃烟头或者其他火种;
  (五)夜间持火把照明;
  (六)其他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
  因生产经营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上山扫墓、焚烧拜祭物品的,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留下火种。
  第十四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烧垦活动。经批准烧垦的,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每万亩林地应当开设防火线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10--15公里;每2--3万亩林地应当建立火情了望亭(哨)一座;在主要进出路口及山边居民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及扑火器材。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内的林业用地面积拨付森林防火经费,每年每亩不少于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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