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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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