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勘察招标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出让合同》签订后,视为招标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节 开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定标时,应有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六)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即时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确定再次招标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委员会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