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的,应聘请两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参加招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招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第十五条 招标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和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出席开标的委员全体同意的,可以确定中标价。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载,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条第二款(一)、(四)、(五)、(六)项规定的内容;
(二)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标书格式由招标人编制。
《出让合同》的样式应在提供标书的同时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二节 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条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有效的,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