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度假及娱乐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招标人、拍卖人对上述项目用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经向市计划部门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签定《出让合同》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中标价或成交价)。
第十一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定要点。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一节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规划情况、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底价),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