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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深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适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一)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多层住宅用地;
  (3)中高层住宅用地;
  (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业用地
  (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百货批发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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