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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局对规章和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后,应将规章或法规草案及审查报告(直接组织起草的,提交起草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
  前款所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三)规章、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
  (四)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争议要点及其他征求意见的情况;
  (五)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规章、法规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前,由市政府办公厅将规章或法规草案发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准备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时,由市法制局作审查报告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列席会议的有关政府部门、区政府负责人可以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但应当与该单位书面答复的意见相一致。
  规章或法规草案原起草单位和市法制局负责人负责答复有关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由市长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决定是否通过。
  对原则通过,需要根据会议审议决定修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修改后,报请市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发布。
  规章发布后,一律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全文登载。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规章经市长签署市政府令发布实施。但需要公民普遍承担义务的规章,应在签署发布一定时间后实施。具体时间应在规章中列明。
  法规草案经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政府行政职权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凡属已经过市政府协调并作出决定的,不得以单位名义作出与法规草案内容相违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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