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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失效]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或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做出具体决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制定实施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在市政府职权范围内或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经济、社会及行政体制改革,制定特定区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
  (三)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其他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权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
  (四)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修订或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制定规章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做出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深圳体制改革、扩大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确认和规范的;
  (三)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通过制定特区法规设立、修订和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拟定法规草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
  (二)贯彻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实验场作用和带动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
  (三)借鉴、吸收有关国家和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惯例;
  (四)加强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和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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