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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土地增值额=房地产出售价-上次房地产购入价-房屋改良投资。
  如果房地产为第一次出售,则:土地增值额=房地产出售价-建造成本价(1+40%)。
  上款规定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利息和管理费。
  第十九条 自1993年1月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次转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让的房地产,其土地增值费交纳标准和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增值费交纳标准
  (一)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前次转让地价百分之一百者,征收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增值额超过前次转让地价的百分之一百、未超过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六十;
  (三)土地增值额超过前次转让地价百分之二百、未超过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两项规定分别办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八十;
  (四)土地增值额超过前次转让地价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项规定分别办理外,其超出部分,收取百分之百。
  二、土地增值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额=房地产出售价-房地产购入价格×(1+银行利率-房屋折旧率)的n1次方-房屋改良投资×(1+银行利率-改良部分折旧率)n2次方。
  式中:n1为购置房地产到出售房地产的年限,n2为改良房屋到出售房地产的年限,银行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屋折旧率和改良部分折旧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房地产第一次出售时,房地产购入价格按下式计算:
  房地产购入价格=房地产基本价格(即成本价+计划利润+出售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房地产赠与交换免交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二条 预购的房地产,须领取《房地产证》后方可转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合作建房的,视为非法转让土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注销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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