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这些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 经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受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人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