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明;
(五)证明抵押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为非金融机构,但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或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使用由抵押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抵押合同文本。
第十条 以领有《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核发他项权证时,应在《房地产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房屋所占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的,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土地出让金评估。经土地主管机关确认,核准出让金数额,并缴交不少于20%(私人的房屋缴交10%)的款额后方可设定抵押。抵押物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余额后,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由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送登记所备案。具体按照《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查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证明。核发抵押备案证明时,应在《房地产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情况。
第十三条 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核发土地他项权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先行抵押的,不应计入其土地使用权或已预售的商品房地价值。若抵押给另一抵押权人的,应征得原土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