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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条 委托的房地产评估,委托人应和评估机构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书。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委托评估:当事人向评估机构申请委托评估;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结构、座落;
  3.申请评估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不少于两名有资格的专职评估员承办。
  (二)评估作业:评估员根据评估标的物收集有关资料,并到现场实地查勘。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可采用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或成本法等具体评估。
  (三)评估核定:评估结果应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有如下几点:
  1.评估的原因,标的物的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的质量等级评定;
  3.评估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结果书由承办人员签名后,移送专职人员复核,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料归档:所有评估资料,评估结果书发出后应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或向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由委托评估者交付评估费。收费办法按《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执行,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中途撤销评估的,评估机构视评估工作完成量,作出退还部分预交评估费或不予退还的处理。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收入总额(税前)向交易所缴交3%管理费。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依法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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