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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1992年11月13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162号《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建房[1992]579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城镇各类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的房屋的价格评定。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交易所依法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及核发资格证书,并负责对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业务指导;负责对房地产价格的审裁,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第四条 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等下列六项评估业务,必须由交易所负责评估。
  (一)房地产的赠与、继承变更的评估。
  (二)房地产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
  (三)房地产抵押处分的价格评估。
  (四)土地转让计算增值的价格评估。
  (五)房地产价格纠纷的审判、裁定和诉讼中各类别的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评估。
  第五条 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均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资审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健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机构的管理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含三名)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五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评估程序,实行公平合理,按质论价的原则。对评估的标的物,应参照其所处地段,环境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评定。
  房地产权利人应交纳的税费,按交易所核定价格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征收税费、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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