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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规定

  (三)有固定的办事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一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房地产中介机构,经交易资质审查认可后,凭批准证书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事务(服务)机构,是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统一接受客户委托,并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中介活动的效果。
  经纪人服务收益,按中介活动成功数量结算,由所在机构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经纪人应从收益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向所在机构缴纳经费。
  向交易所缴交收入总额(税前)3%的管理费。
  依法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活动,实行有偿服务,采取成功后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工商、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和以价值高,批量大,收费比例低,批量小,收费比例高的比率原则。标准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建房、修房工程,按每宗交易或工程造价的金额,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收取,合计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50万元金额(含50万元)以下的收取2%;
  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部分收取1.5%;
  超出100万元金额以上的部分收取1%。
  (二)房屋或土地租赁,按月租赁金额70%计算,但收益少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房屋调(互)换,按每宗收取100--800元。
  (四)不能以金额表示的其它中介项目收费,可双方面议,报经所在机构的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持证上岗,开展中介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要坚持公正、诚实为客户服务的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属实,则吊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查实处理的,可给举报人员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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