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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驻港澳企业
 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8〕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驻港、澳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我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当前驻港、澳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核定。
  (一)驻港、澳企业年税后利润500万港元以下(不含500万港元)按下列标准上缴:香港地区常驻指标8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4万港元/人/年;澳门地区常驻指标4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2万港元/人/年。
  (二)驻港、澳企业税后利润超过500万港元(含500万港元),按税后利润的20%上缴财政。
  (三)新办驻港、澳企业从开办之年起,三年内可免缴包干上缴利润。
  (四)驻港、澳企业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在一至二年内可给予缓缴包干上缴利润。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未能扭转亏损的,暂停该企业护照或通行证的使用。
  (五)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1996年至1998年维持现行上交办法不变,即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2000万港元;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500万港元。
  (六)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驻港、澳企业(例如集团性管理的企业),可采取核定定额包干上缴利润,但核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承包上缴利润数额。要求选择定额包干上缴利润的驻港、澳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定。
  二、上缴利润时间为每年7月份。驻港、澳企业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外派人员占用指标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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