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中介业务:
(一)一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策划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并评定相应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取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