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
(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