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房屋修缮业务,还应提供资质证明。
第八条 房屋修缮工程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房屋修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
(三)房屋修缮工程勘查、设计资料;
(四)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修缮涉及改变房屋立面和使用性质,以及增加建筑面积的,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工程施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给《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工程未取得《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得施工作业。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原发证机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修缮企业对房屋修缮工程应负责保修,并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房屋修缮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
房屋修缮工程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企业,须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其白蚁防治业务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修缮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租赁房屋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约定,属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应事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属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应由出租人承担。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危险房屋修缮责任,由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