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1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明确修缮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修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修缮应当遵循及时维修、确保安全、预防灾害、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劳动、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修缮企业和工程管理
第五条 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房屋修缮企业)实行修缮工程施工审批、质量监督。
第六条 凡从事房屋修缮的企业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承接房屋修缮业务。
第七条 房屋修缮企业办理房屋修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