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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广州日报全文公布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以政府令
 形式发布并在广州日报全文公布的通知
 (穗府办[1996]10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章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使我市的规章发布与此相适应,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的发布形式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市政府制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规章,一律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广州日报》、《广州政报》全文公布。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只印发少量文件供有关单位存档,不再普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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