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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厂长(经理)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业务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外部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企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企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企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向股东单位或监督机构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企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委派单位或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违反法规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并制定经营决策监督制度、董事经理考核评议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审查制度、监事会工作登记统计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主要日常工作包括:监事列席董事会(企业)会议;定期审查财务报表;检查中高层管理人员业务资料;质询重大问题疑点;对经营管理的失误向董事或厂长(经理)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高层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诉讼;召开监事会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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