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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和厂长(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提出更换董事和解聘厂长(经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政府或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企业的监事。
  第二十六条 除被聘请的本企业领导人(不包括董事、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被聘为监事的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等报酬由监督机构比照企业同等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在企业内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任监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履行职权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 监事会运作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内部监事会召集人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过半数监事同意通过。外部监事会召集人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外部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
  经监事会召集人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书面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进行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由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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